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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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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6月30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讨论通过,并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区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截至2017年底全区共有汽车13.5万辆,住宅小区停车位和车库(以下简称停车位)约5万个,其中人防车位0.4万个。

目前我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业主的汽车停放需求,部分小区出现了违规占绿停车和毁绿改建车位、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并且我区在住宅小区停车位出售,租赁和日常管理方面的制度相对欠缺。伴随着广大业主对停车位需求的增加,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矛盾不断加深。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及总体思路

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办法》于2018年5月完成初稿,在区法制办的把关和指导下,向全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工作,遵循“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秩序管理,缓解突出矛盾”的总体思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中的职责。区城管局、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区规划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小区内停车的相关工作统筹管理。避免了在住宅小区出现停车纠纷时,相关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

(二)明确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同时还对停车管理单位的服务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条款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第一责任人,有利于停车纠纷的及时解决和上报,大大减少了纠纷的处置时间。

(三)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位售卖原则。当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本小区住宅房屋套数的比例小于1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且不得将配套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对车位只售不租。本条款规范了停车位的出售,有效的保障了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权益。

(四)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租赁原则。业主在本小区内拥有和租赁的停车位数量小于1且业主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在车位配置数量与房屋套数之比大于1时,业主购买和承租车位不受其可使用停车位数量的限制。租赁原则的制定有利于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明确了停车位租赁价格制定原则。小区内人防停车位的停放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配置的停车位,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大会约定。鼓励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合理利用停车位的“价格杠杆”优化小区停车资源的配置。

(六)明确了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益的使用原则。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的汽车停放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此部分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约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收益分配方式执行。人防车位的汽车停放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停车收益的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高了业主在住宅小区管理上的参与度。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金坛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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