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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农林局 发布时间:2018-07-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1、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企一证管理是指在省内不可以申报多个许可,只核发一个。如果跨省经营的,除向本省的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外,还应向所跨省相应的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主体。农药经营企业(批发、零售)、部分农药生产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除经营自己企业产品外,还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受托人销售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的)、农药外贸公司。

4、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专门经营天敌生物农药的;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种子加工公司购买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然后销售包衣后的种子的。

5、许可部门。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省、市级)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原则上应根据分支机构涉及的行政辖区决定向哪一级部门申请,如分支机构都在金坛的,向金坛区农林局申请;分支机构涉及金坛、溧阳、武进的,向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分支机构涉及金坛、丹阳的,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设立(含增加)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其他省开门店,必须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

6、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应符合经营者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以共用其总部的仓库,作为分支机构的仓库,而不一定在当地设立相应的仓库。对这类情形,农药经营者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

7、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8、特殊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9、专门从事批发或进出口贸易等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

(1)专门从事批发或进出口贸易等经营者,与普通的农药经营门店的经营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其办公场所、会议室等场所均可视为营业场所,总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十平方米;其样品展示柜可以视为柜台。

(2)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仓库并不一定在本地(如利用生产企业的仓库,但一定要在本省,否则不予受理),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其仓库具体地址和相关资料(如租赁证明材料、仓库平面图等),并对农药仓库不在本地作出合理说明。首次申请的,受理部门将派出核查小组对仓库进行实地核查。

10、关于经营人员。一个经营者(分支机构)应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专职经营人员。

1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受理。拟经营的农药包括限制使用农药,且符合省农业委员会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总公司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部门受理;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拟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部门受理;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公司,如欲取得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营范围,将限制使用农药出口到境外,也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我省限制使用定点经营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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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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