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国家发改委出台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
索引号 014138828/2018-0023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产生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0-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
 
国家发改委出台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照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我委将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