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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意见
为加快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完善欠薪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18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一)明确列入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达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标准:
1.克扣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克扣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合计在六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规范认定程序
区人社局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程序认定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区人社局应当进行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制作《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有效期限等。
区人社局应当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报告常州市人社局备案,同步推送至区信用办,并通过中国金坛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常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二、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区人社局按照列入标准产生。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联合惩戒对象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通过“信用常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由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文明办负责实施)。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由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3.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发改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区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负责实施)。
6.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区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7.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区国土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9.将违法失信信息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作为银行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由人行金坛区支行负责实施)。
10.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由人行金坛区支行负责实施)。
1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常州海关金坛综合业务科负责实施)。
12.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位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由常州海关金坛综合业务科负责实施)。
13.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14.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15.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区法院、交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6.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7.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由区发改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8.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或继续保留“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由区文明办、人社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9.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20.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由区广播电视台、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21.其他惩戒措施(由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三)实施联合惩戒
区信用办在接到区人社局提交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后,应立即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金坛国土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总工会、团委、妇联、广播电视台,区法院,人行金坛区支行,常州海关金坛综合业务科),并组织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生产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建立惩戒结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将本部门惩戒实施情况通报区信用办,区信用办定期开展联合惩戒的督导与检查。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调低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列为劳动保障各类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日常巡查。
三、严格动态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区人社局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区人社局作出到期不予移出决定,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再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区人社局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黑名单”存在公示信息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由区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向区信用办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区人社局作出列入、移出、续期、更正决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相关文书详见附件),并及时通过中国金坛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用常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信息推送至区信用办,由区信用办通报各职能部门,并逐级报送至省信用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区人社局和信用办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范围配合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制约的措施,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工作机制。
进一步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工作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个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等,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3.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附件: 坛政办发〔2018〕18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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