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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区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域内所有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茅东、新浮、海底水库由各自所设管理所管理,瓦沟、向阳、东进、青龙洞等4座水库由薛埠水利站管理,区水利局为以上7座水库的主管单位;其余18座村属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村委管理,薛埠镇政府为其主管单位,薛埠水利站负责指导、组织水库技术管理工作。
各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区水利局和薛埠镇政府要抓好辖区内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组织防汛、抗洪、抢险,做好水库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按规范及时形成工程管理档案;
(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防汛防旱调度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四条 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库管护期间,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月进行考核,主管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档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管护经费和奖励。茅东、新浮、海底水库的管理考核参照省市相关考核办法,由区水利局组织考核。
第五条 茅东、新浮、海底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区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其他小型水库由薛埠镇政府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单位自主选择个人、管护队或专业管护公司进行日常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合同中明确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巡查、防汛、管护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须报区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库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护员,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茅东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两侧各三至十米。
第九条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库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所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库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库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一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常州市水利局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区水利局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区水利局、薛埠镇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三章 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做好管理记录。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区水利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区水利局通报。
第十六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按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严禁超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按照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度汛方案,严格限制蓄水位,安全隐患严重的水库要腾空库容度汛。
第十七条 薛埠镇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调度运用制度、巡视检查制度等。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汛期正常每周一次,超汛限水位每天一次,特殊情况加强检查;非汛期每月至少二次,按规范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水库管护员要经常巡视检查水库库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各种安全隐患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工程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水库工程的养护应做到:
(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迎水坡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放任植物或杂物侵占溢洪道,不得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
(五)保持输水涵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
(六)保持水雨情观测设施、水库标示标牌及管理房等设施完好;
(七)保持进库防汛道路畅通,保持路面平整。
第二十三条 岁修和日常养护由水库管理单位制定维修计划,每年10月底前报区水利局和薛埠镇政府,由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各类建设和开发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对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茅东、新浮、海底水库和薛埠水利站所属水库的承包经营需报区水利局批准。村属水库的承包经营需报薛埠镇政府批准。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
水库现有水面养殖承包到期后,一律不再对外承包。
第二十七条 水库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二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薛埠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一条 区内所有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区水利局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参照《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相关处罚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水库管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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