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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金坛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 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常州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 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城区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 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为东至 G233,南至 S38,西至新丹金 溧漕河,北至新丹金溧漕河—通济河—区界。 第四条 建立“统一管理、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综合利用” 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建筑 垃圾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督查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 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 3 —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 请,取得《金坛区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有自行运输能力的 可以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处置场所;无自行运输能力的应当 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委托运输手续。需要进 入区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区域运输的,应当取得区 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第八条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如有);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合同和建筑垃圾运 输应急保障合同;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运输车辆车牌号。 第九条 在区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 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满足“七统一、一必须”标准要求。 “七统一”是指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 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 统一安装定位系统;“一必须”是指在金坛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的车辆,经检验审核同意后,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建筑垃圾运输期限每次申报不得超过 15 天,逾期须到区城 — 4 — 管部门续报;如需变更运输线路,须到区公安交警部门报批。 第十条 区住建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 尘防控措施,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 挡)设置、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设备、过 水池、沉淀池等防污设施,同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车辆必须保证净 车出场,净车上路,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到指定场 所倾倒。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公共 场所污染的,应及时自行清理。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 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未及时按照区城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的,由区 城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 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进 行督查。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搬运、碾压、 控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 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四条 拆除、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拆迁人 负责运输至指定场所;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照 区城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 5 —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统筹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工 程使用由建筑垃圾生产的建材产品。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渣土、弃土等可用 土资源,由区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利用。 (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收集汇总政府性投资项目所 产生的土资源信息,定期发布,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土资源。 (二)分区域设立土资源归置点,按土层性质分类进行归置 管理和使用。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如需用土的,应首先从区城管部门发 布的土资源信息中筛选使用。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土资源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土资源提 供方和使用方共同协商,区审计、城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 制,建立工地开工联合勘察审批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 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并通报相关部门,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工 地现场(围挡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缺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 — 6 — 法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 目标。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 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 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城区以外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