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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全区国(公)有资产注册成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40/2017-00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审农通〔2017〕1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2-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全区国(公)有资产注册成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对全区国(公)有资产注册成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坛审农通〔20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金坛区委领导的批示,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2月22日起,对全区国(公)有资产注册成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协助。你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谭益民

  审计组成员:李洪平(主审)、陈辉、孙羚、郑桐依。

  附件:1.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2.被审计调查单位承诺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2017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公布)




附件1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监督电话:82822903

  附件2:

  承   诺   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坛审农通〔2017〕1号)的要求,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了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二、无其它未提供的账外财务会计资料和账外资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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