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管理与保护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管理与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钱资湖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滩、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钱资湖设计洪水位为5.63m(吴淞)。
第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西城街道办事处是钱资湖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负责日常巡查、保持湖面清洁等管护工作;管理经费纳入街道办财政预算,区财政根据年度考核予以补助。
第四条 在钱资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擅自捕杀野生动物,禁止将可能影响湖区水质的动、植物物种带入湖区繁殖,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网箱养殖、非法设置渔网渔簖等行为;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标的废水、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船舶、浮动设施向水体倾倒垃圾或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四)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倾倒餐饮残余物、生活和建筑垃圾;
(六)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排污口;
(七)在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
第五条 水利、环保、农林、国土、规划、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一)区水利局为钱资湖主管单位,负责钱资湖的管理与保护、涉湖建设项目的审批、水资源保障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圈圩养殖、围湖造地,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二)区环保局负责对进入湖泊的雨水口及湖体水质进行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三)区农林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禽畜养殖;负责对湿地的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渔业生产的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查处电鱼、炸鱼、毒鱼,非法设置渔网渔簖等行为;
(四)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和管理,对有害有毒物的仓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项目不与提供用地指标;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五)区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湖泊管理范围内除公益设施外任何建设项目不予提供规划许可;
(六)区城管局负责垃圾填埋、陆域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法查处钱资湖管理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
(七)区住建委负责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和改造,雨污分离、水源地达标建设和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编制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建立水源地保护地日常巡查制度,在取水口头部及引水管路周边设置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建设隔离防护网栅,并警示各类活动禁止靠近取水口;引水管路中心线两侧区域设置警示;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在钱资湖保护范围内,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区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