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17〕70号通知精神,自2017年6月10日起,我省共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项资源类、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涉及到我区卫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司法、住建、交通、水利、农林、民防等10个部门,共计22个收费项目。
一、取消11项。分别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血源管理费(限于外省来我省调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30)其他专项检验、流动人口居住证补(换)证工本费、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证件费、自愿戒毒人员生活和治疗费、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号牌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社会保障卡收费、工商咨询服务费。
二、停征2项。分别是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2018年1月1日起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其他1至29项)。
三、转出6项。分别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路产公路损失赔(补)偿费和航道赔(补)偿收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渔业资源赔偿费、人防平战结合收入、使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
四、降低3项。分别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证服务收费(除行政机关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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