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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总汇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2013年以来,根据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文件,我区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取消项目、降低标准、免征项目、暂停征收项目采取上门逐家逐项落实到位,确保收费政策落地,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并适时进行巡访务求实效。共取消或暂停征收69项、降低标准38项、免征35项、放开37项,累计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5092.27万元。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1号)精神,一是取消或停收16项。其中:涉及公安部门10项,分别是船舶户口簿首页更换、水上人口登记卡更换、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费、残疾车号牌费、残疾车准驾证工本费、残疾车行车执照、助力车号牌费、助力车准驾证费、三轮车号牌费、小板车号牌费。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分别是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介绍(就业)成功服务费、公费医疗证工本费。涉及住建部门1项,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涉及税务部门1项,为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执行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全年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399.42万元。二是免征7项。其中:涉及公安部门4项,分别是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工本费)、船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的工本费)、船民证(临时船民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的工本费)。涉及工商部门2项,分别是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涉及国土部门1项,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统一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年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318.2万元。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33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全年预计可减轻群众负担7.6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是档案局的利用档案收费、地方海事处的海事调解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全年预计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77.5万元,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苏价费[2013]33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全年预计可减轻企业、群众负担158.92万元。此次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其中,涉及我市的有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

  五、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9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3〕103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是工商部门的“市场登记注册费”,公安部门的“拘留人员伙食生活费、医疗费”、“强制戒毒费”、“对戒除毒瘾人员强制尿检收费”,国土部门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65.98万元。 

  六、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14]223号、250号和苏价费〔2014〕243号精神,自2014年8月1日起,一是放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证代理收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等3项经纪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约定。二是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三是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苏财综[2014]95号)精神,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了港口货物港务费收费。该项收费取消后,全市将年减轻船舶运输企业负担80.05万元。

  八、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15]1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是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是暂停征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是对小微企业免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450.27万元。 

  九、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14〕383号和苏价服[2015]20号精神,自2015年2月1日起我市降低5项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386万元。一是降低房产测绘收费。房产分户图测绘分为预测绘和实测绘,按建筑面积收费。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二是降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划分,收费标准为: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元/平方米;三级项目,1.1元/平方米。三是降低规划技术服务收费。降低后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营业性用房0.7元/㎡、工业厂房0.6元/㎡、住宅及其他建筑0.6 元/㎡,铁路、道路、工程管线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构建物按核定工程投资总额0.5‰计算。四是调整雷击灾害评估收费计费方式。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评估服务,计费基数由投资总额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危化企业、高性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含)0.3‰,1亿元~5亿元(含)0.25‰,5亿元~10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五是降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

  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 299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服[2015]75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15年3月1日起进一步放开5项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分别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

  十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68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178.20万元。一是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二是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三是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元。

  十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5]88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等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年可减轻企业负担724.63万元。

  十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5]100号)精神,我区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520万元。一是取消6项:分别是住建部门的房屋租赁手续费;农林部门的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二是暂停征收2项:农林部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 另外,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社部门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十四、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我区自2015年11月1日起,再次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住建、公安、人社、气象、民政、水利、市场监管等十个部门,预计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25.5万元。一是取消18项: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PVC卡式准考证收费、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车辆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费、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风险保证金、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规费代缴手续费、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代办企业年检手续费、雷击灾害评估收费。二是暂停征收4项: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号牌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收养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三是降低标准9项:劳动能力鉴定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计量检定收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常驻代表机构代办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企业变更(包括合开、分立等)登记代办费、工商咨询服务收费中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收费、大气环境评价服务收费。                               

  十五、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5]340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放开涉及我区的1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超限超载货物卸驳有偿服务收费、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计量器具修理费、委托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印章刻制价格、保安服务收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资产评估收费、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和评估收费。

  十六、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精神,我区自2016年3月1日起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全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200万元。(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并明确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同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十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苏财综[2016]40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区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分别是国内植物检疫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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