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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我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精神,我区自3月1日起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并明确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同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王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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