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金坛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确保区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为保持不同年度财政预算的稳定性,从规定来源筹集的具有储备性质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净结余;
(三)收回的一般公共预算经费结余;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预备费余额不足以安排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支出;
(三)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四)区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的来源提出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可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应由区财政局提出支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依法支付资金。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当年的安排及使用情况需作为年度决算草案的报告事项之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范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