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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审计局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实行评审制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审计局
2015年5月21日
金坛市审计局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事项实行评审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苏省审计条例》和江苏省审计厅《加强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
(一)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或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等难以形成明确结论的事项。
(二) 跟踪审计中涉及重大方案变更或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重大错弊事项。
(三) 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与项目概、预算严重不符的事项。
(四) 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事项。
(五) 审计过程中涉及合同违法或依据该合同难以实施审计以及合同实质性条款中存在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事项。
(六) 竣工决算审计中涉及财务收支存在违规或不符合合同相关规定的事项。
(七) 受专业、技术等因素制约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事项。
(八) 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第二条 集体评审于每周二上午进行,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及时组织。
第三条 审计组负责人收到被审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每周一由专人统计,报经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进行评审。
第四条 集体评审参加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计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管领导。如有必要可邀请专家、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参加,也可邀请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被审单位申请的重大事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评审:
(一)未报经审计机关评审已实施完毕的事项。
(二)未报经审计机关评审正在实施的事项。
(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责任主体未签署合理意见的事项。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评审时,首先由主审概述被审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本人的建议和理由,经其他参评人员审议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评审时,将由专人做好评审记录,审计组主审人员应根据审议讨论形成的统一意见签发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存入相关项目档案,同时抄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综合科室留存。
第八条 对在集体评审中发现或确认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重大事项瞒报或擅自作出处理结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