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同时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气采购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周边地区调价水平,在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基础上,我市从10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38元调整为3.68元。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按“最高可上浮15%,下浮不限”的规定制定。
发改委价格科:冯鲁明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