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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统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形式采用计次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

  收费单位:元/天·辆

  

  车辆类型

  划分标准

  收费标准

  小型客车(含轿车)

  6座以下(含6座)

  15

  中型客车

  小型货车

  6座以上至20座(含20座)

  2吨以下

  (含2吨)

  25

  大型客车

  中型货车

  20座以上至50座(含50座)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

  40

  重型客车

  大型货车

  50座以上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50

  重型货车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60

  特型货车

  20吨以上

  80

  摩托车(含大三轮车)

 

  5

  电动自行车(含小三轮车)

 

  3

  注:1.车辆停放时间超过零点,按两次停放计费;

  2.停放时间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3.对残疾人车辆、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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