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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为了解决本局现场跟踪审计专业人员不足的矛盾,及时组织和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中介机构参与现场跟踪审计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跟踪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建立金坛市审计局 “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二条 现场跟踪审计中介机构的选用计划。由跟踪审计组提出申请,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主管领导批准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现场跟踪审计中介机构的选用方式。根据批准的选用计划,相关科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负责拟定招标文件、并在政府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名录”中的中介机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达到三家(含)以上,由本局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监察局的监督下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与该单位签订“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聘用合同”。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由审计机关与“名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确定参与现场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聘用合同”。
第四条 现场跟踪审计内容。聘用的中介机构是作为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的补充力量,当审计机关跟踪审计力量不足时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委托,参与以下内容:图纸会审、工地例会、涉及工程量的原地貌和开挖后基槽(基坑)等的测量、隐蔽工程的验收等。跟踪审计人员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表态或承诺相关事项。
第五条 现场跟踪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
1.应成立配合审计机关现场跟踪审计组,确定主要跟踪审计人员(简称“主审人”)3人以上,并具有所跟踪审计项目的相关专业资质,同时主审人负责跟踪的项目不得超过3个。
2.参与现场跟踪审计时至少应有二人(含)以上前往,且单体项目跟踪人员相对固定。
3.接到跟踪审计任务时,主审人应及时(半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不得推诿,影响施工进度。
4.每次跟踪审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主审反馈跟踪审计结果。
5.中介机构单独负责跟踪审计的项目,其跟踪审计结果由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中介机构对单独参加的跟踪审计事项负责。
6.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7.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纪律及廉政规定。
第六条 现场跟踪审计选用中介机构的费用。
1.参照苏价服(2004)483号文的相关标准,以现场跟踪审计项目的建安工程造价作为费用基数,按中介机构投标的中标费率计算该项目的跟踪审计费用,参考费率如下: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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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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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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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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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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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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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万元—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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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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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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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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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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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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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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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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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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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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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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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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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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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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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审计机关协商确定的中介机构现场跟踪审计项目,给与适当优惠。
3.对图纸设计、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效益的,将给予效益额的1%作为奖励。
第七条 现场跟踪审计费用的支付。随项目进度、以年为付费周期,现场跟踪审计单位在年末前提出支付申请,经审计机关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放弃“合同”并自动从“名录”中除名。
1.中标后不与审计机关签订合同的。
2.连续三次未派投标时的跟踪审计组成员参加现场跟踪审计且未征得审计机关同意的。
3.不履行跟踪审计任务,或造成重大失误的。
4.跟踪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本办法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选用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金坛市审计局
2013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