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方便学生、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构建“政府主导、镇村监管、部门联动、学校配合、社会参与”的安全防范管理机制,完善“公交优先、分步推进,市场运作、协同管理,财政补助、家庭分担”的学生上下学服务模式,整合资源,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重点目标
根据“公交优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从2014年春学期开始,对符合条件的镇(区)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公交化服务”运作模式,为全面推进“公交化服务”积累经验,力争参与学生接送的公交车辆占比达50%。
到2014年秋学期,凡已开通城乡、镇村公交的行政村,至少为60%以上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提供便利,并逐步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
到2015年年底,在符合通行安全路段的2.5公里半径范围内,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然村,可安排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保证中小学生获得上下学接送服务。
过渡期内,原租用社会的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学生接送车辆”或“校车”标牌。凡新增幼儿接送车辆所有接送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探头,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学校和学生接送车辆服务提供者、驾驶人的管理,强化过渡期内学生接送车辆通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城乡、镇村公交线路和站点。各中小学校门口必须设置公交停靠点,镇村要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候车设施,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加强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公安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公交车辆有序运营,方便学生上下学。公交公司要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科学调度车辆,加密公交班次,并优先保障学生乘车,实现学生上下学专接专送服务。
(二)改善条件,优化服务。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各镇(区)要会同交通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路网,用2年左右时间,使全市镇村主要路网基本达到公交通行标准。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科学设置接送学生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完善学生上下学全程跟踪管理制度,按照定人、定时、定车、定点的要求,从学生乘车上学到乘车放学落实专人负责,做到“一环扣一环,环环有人管”。公交公司要加强学生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学校负责从校内到校门口公交站点学生安全乘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家长负责从家到公交站点的接送安全,村组负责公交站点学生上下车的组织管理。要切实减轻学生上下学负担,过渡期内学生乘专用公交车上下学票价按原标准执行。到2015年年底,学生乘公交车上下学票价统一定为1元/人/次,同时,推进公交优惠年卡,对办理年卡和特殊家庭的学生给予优惠。
(三)强化监管,注重培训。针对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接送车辆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公交运营车辆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公交车辆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的治理,对学生上下学重点时段和路段,实行重载车辆临时交通管制,严厉打击“黑车”运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各镇(区)加强对学生接送线路道路的维护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幼儿确需乘坐公交车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
严格驾驶员资质认定,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准驾资质,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给予接送学生车辆优先便利通行的权力,将“公交优先,礼让校车”的要求纳入对全市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建立校车安全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建立资料共享系统,及时将相关信息、情况分类通报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举措。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和保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镇(区)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镇(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降低运营成本。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市财政要加大对学生安全接送工作的投入力度:一是购置公交车补贴,对因接送学生需要添置的公交车,按原公交车购置政策给予补贴;二是运行成本补贴,对因接送学生增加的运营成本,按镇村公交补贴政策执行,经审计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三是镇村道路建设补贴,对提升镇村道路,达到公交通行标准的,市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差价补贴,免收或减收校车安全性能检测、牌照办理等费用,最大限度给予保险费率优惠,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校车收费标准。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配套制度,细化完善相关要求,制订过渡期校车服务方案、交通安全方案和道路提升计划,确定校车运行管理模式和方案实施的时间与步骤。
(三)强化责任监督,明确相关职责。校车安全工程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这一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各镇(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学生安全接送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学生安全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有关接送线路的拓建、维护管养、隐患整改;要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做好公交化服务学生上下学的宣传发动和接送点学生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教育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好接送学生的人数统计,安全教育,放学的乘车组织与管理,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校车管理责任,督促学生接送车辆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牵头做好公交服务学生上下学车辆运行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公交公司业务指导;做好接送线路的维护管养、隐患整改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落实;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市公安部门要建立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及超载超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学生安全接送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市安监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市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市质监部门要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发改部门要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订校车接送收费政策。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先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的,所在镇(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 条例 》和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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