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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3-000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综〔2013〕19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产生日期 2013-06-07 发布日期 2013-06-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环综〔2013〕19号

   现将《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 

    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7日

   金坛市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到2013年基本实现全省PM2.5监测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以及环保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30号﹚、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监﹝2013﹞3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

  我市城区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按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监测,具备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9月底前同时与省和国家空气站网实现联网,10月底前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时监测数据。

  二、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三、设备技术指标

  第二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四、空气质量评价

  根据环保部统一要求,2013年,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三项指标SO2、NO2和PM10,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2014年,第二阶段实施城市均采用PM2.5、SO2、NO2、PM10、O3和CO等6项指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与暂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三项指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五、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2013年10月底前;

  2、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PM2.5、SO2、NO2、PM10、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连续24小时滚动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健康提示以及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等;

  3、发布方式:金坛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93-2005)要求运行维护空气自动站,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七、进度安排

  1、2013年5月底前,完成2个站点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开始正常运行;

  2、6月底前,完成联网设备和仪器备用零部件的采购工作;

  3、8月底前完成维保人员专项培训;

  4、9月底前,同时实现2个站点与省和国家空气站网联网;

  5、10月底前,建立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并开始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八、经费保障

  2个大气自动站的升级改造及正常运行后维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九、人员配备

  为保障2个大气自动站正常运行,实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安排2名专职监测人员开展常态维保及数据分析、传输、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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