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保健食品“四非”
即: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
二、哪些行为属于保健食品“四非”
(一)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二)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三)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专项行动在查处中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执行,
即: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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