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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此次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其中,涉及我市的有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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