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明码实价工作,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特制定《金坛市2013年明码实价政策20问答》,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明码实价?
答:明码实价就是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标示的价格即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不接受讨价还价,平等对待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简要说就是卖多少标多少。
二、实行明码实价后,经营者开展降价促销活动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实行明码实价后,经营者开展降价促销活动的主要形式概括为“一减、一降、一换、三送”,做到“三不准”。具体为:
1、“一减”就是经营者开展“满即减”促销活动,可以直接减现金。
2、“一降”就是直接降价或打折降价。直接降价是经营者直接使用降价标价签的形式进行降价促销。打折降价就是以打折的宣传形式进行降价促销。
3、“一换”就是经营者开展“满量加钱换购”促销活动。参加换购活动的商品要展示,加的金额必须低于换购商品的价格。
4、“三送”就是经营者开展“满即送”促销活动。主要是三种形式:一是送物品;二是送积分;三是送现金卡、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5、“三不准”就是:一是不准虚高标价;二是不准虚假优惠折价;三是不准虚假宣传。
以“满即减”、“满即送”、降价促销、 “满量加钱换购”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经营者必须提供法定原价依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赠送(返还)的现金卡、购物券(包括电子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可以购买经营者同一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商品的;二是只与消费者购买行为相关,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种和消费金额无关的。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三、金坛市推行明码实价的总体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答:金坛市明码实价试点推行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共五年。分三个阶段: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为试点过渡阶段;2013年7月—2015年底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为总结提高阶段。
四、2013年金坛市实施明码实价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2012年,我市首批试点推行明码实价、开展“明码实价我先行”活动的重点行业有十大行业。其中:对全市主要百货商场要求有30%以上的柜组或商品试点实行明码实价。2013年,根据省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明码实价试点推行的过渡期至6月30日结束。自7月1日起,我市将在主要商贸流通企业全面实行明码实价政策。
1、自7月1日起,列入2012年首批试点的3个行业14家百货商场、大型连锁经营超市卖场、家电连锁经营卖场(含各门店)全面实行明码实价。
2、其他7个行业(全市连锁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园林景点、物业服务企业、卷烟零售业、成品油加油站、居民用电等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的行业、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的部分品牌专柜等)明码实价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同时积极引导其他行业或企业实行明码实价。
五、2013年金坛市实行明码实价的大、中型商贸零售企业具体是哪些单位?(详见附后)
六、金坛市实行明码实价的单位如何统一标识?
答: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在本单位经营场所主要入口处张贴、悬挂或放置统一格式的“金坛市明码实价单位”的标志。明码实价标志样式由各企业和单位按市发改局统一规定格式自行制作。
七、经营者应如何正确标价?
答:1、按照规定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如实填写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2、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按照吊牌价销售的,吊牌可以作为正常标价签使用;3、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及时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4、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5、一口价,指不能讨价还价的商品,就是实价。
八、什么叫原价?
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什么叫降价?什么叫调价?
答:降价就是经营者以降价标价签或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本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价格低于上一次的最低销售价格。例如:如某经营者销售某款品牌服装,标价1000元,且一直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但销售数量不多,经销者为了扩大销量,价格下调到800元,并向社会宣传该服装调低价格,那就是降价。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标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等。
调价是指经营者以正常标价签的形式根据商品的价值变化和社会供需状况对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价既可以向上涨价,也可以向下降价。例如:某经营者销售某款品牌服装,标价1000元,但以1000元价格从来没销售过,经营者为了将商品销售出去将价格调整到800元,这就是调价,但经营者不得宣传降价,如果经营者对外宣传降价促销就构成了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经营者如对原价难以确定,尽量避免降价打折而使用正常标价签直接调价,防止构成虚构原价或虚假打折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十、吊牌价如何规范使用?
答: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吊牌价格去除(或覆盖),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标示的价格为实际销售的价格。标价形式可采用打码机打印标示、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特色标价签或普通商品标价签等,其中,打码机标价仅限于覆盖服装吊牌价以及品种繁多、价格不一且标价签难以标示的小商品。
十一、原商场使用的“吊牌价(标价)X %”的标价方式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相关规定,吊牌价或标价乘百分之几的标价方式目前已不能使用,经营者必须按照明码实价的具体规定标明实际销售价格。
十二、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在价格表示上如何操作?
答:1、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如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要求标明的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会员卡的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2、经营者对会员进行分级或者分类型(如金卡、银卡、贵宾卡、钻石卡)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且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十三、“同一商品”如何理解?
答:“同一商品”是指最小包装规格等级相同的商品,散装商品与最小销售单位包装内商品相同的,为不同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是指一般包装的商品,单件或者多件的礼品装与相同商品的一般包装商品为不同商品。
十四、经营者开展降价促销活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经营者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3、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4、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5、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6、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7、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8、《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有关条款解释及违反规定定性处罚意见》和《常州市大中型零售商降价促销备案制度(试行)》规定的其它内容。
十五、对《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值(价格)”如何理解?
答:经营者在促销时公开宣传赠送商品的价值(价格)的,应当标明赠送商品的价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如果经营者没有公开宣传赠送商品的价值(价格),可以不予标示,但是应当出样展示,经营者也不需向消费者折现。有赠送名额限制的,应当明示,并做好登记。
十六、经营者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有哪些时间规定?
答:《金坛市大中型零售商降价促销备案制度(试行)》规定:大中型零售商以节庆的名义开展降价促销一般限于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和店周年庆等。促销活动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广告等内容。大中型零售商每次开展降价促销的期限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重大节庆(春节、国庆节、店周年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天,且两次促销活动应至少相隔7天。
十七、大中型零售商开展降价促销活动应如何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答:1、大中型零售商必须明确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2、在促销方案完成后可登录常州市物价局网站http://www.czwjj.gov.cn《明码实价》专栏下载备案表格,一式两份按照规定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3、促销前三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的首个工作日)大中型零售商必须携带促销备案登记表及促销方案至金坛市发改局价格检查局办理备案手续。(地址:金坛市丹阳门中路62号,联系电话:82883649)。
十八、经营者应当保存哪些销售记录?如果不能保存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价格档案,对商品销售实行单品管理(销售商品和销售票据属于一一对应关系),要有完整的进、出货价格、数量及销售台账、日报表、交易票据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调查和监督。如果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对经营者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13年金坛市实行明码实价大、中型商贸零售企业名单
(共14家)
一、百货商场类:
1、金坛市华润大厦有限公司
2、金坛市城东利郎商务男装店
3、金坛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
4、金坛市城东俊俊服饰店(海澜之家)
5、金坛八佰伴
二、超市卖场类:
1、金坛市大统华超市购物中心
2、苏果超市(金坛)有限公司
3、金坛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4、金坛大统华超市购物中心(西门店)
三、家电卖场类:
1、苏宁电器常州金坛店
2、苏宁电器常州金坛二店
3、常州市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4、金坛海尔专卖店
四、金银首饰类
金坛市金店有限公司
案例分析:
1、返券可充当现金。某商场开展买500返200元券,一位消费者在服装区购买了500元的衣服,可以拿返回的200元券在商场任意购买其他商品,比如购买金银首饰、烟酒等。
解读:此前在试点阶段,根据省物价局要求,全面禁止商场促销的返券行为。现在省物价局对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原则上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但是有两个返券例外:可以购买经营者同一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商品的;只与消费者购买行为相关,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种和消费金额无关的。
2、标价的赠品要折现。某家商场发布广告说,在其门店购物满20000元送某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并现场展示。有顾客在其门店购物了21800元的商品,要求赠品折现扣除某型笔记本电脑的市场零售价3500元,商家可以不予折现。
解读:对于赠品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促销时公开宣称赠送商品的价值(价格)的,就应当标明价格,必需允许顾客折现。赠品没有公开宣传价值(价格)的,可以不予标示,但应当出样展示。
3、T恤原价99元,促销时称“只卖128元”。某超市促销一品牌T恤衫,标称“原价198元,现价128元”。实际上,在这次降价前七天内,这款T恤在该门店的最低成交价只有99元,所标原价198元是子虚乌有。
解读:商家标称的原价,不能由自己随意确定,应该是商家在做这次降价活动的前七天内,在店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如果前七天内没有成交价,以这次降价前的最后一次成交价作为原价。
4、宣称送券 ,其实卖得更贵。某商场开展“满200元送100元券”的促销,有款风衣标价999元,送后价格为599元。实际上,在促销前七天内,这款风衣在商场内最便宜498元就能买到。
解读:商家开展送现金、送物品、送积分等促销活动时,所标示的商品价格不能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天内,商场里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即促销活动的商品必须提供原价依据,否则就是价格欺诈。
5、虚构最低价、出厂价。某商场卖的品牌数码照相机,在POP广告牌上标称“全市最低价”。实际上,这个最低价商场根本无法证实,是其虚构的。
解读:商家标示的所谓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如果找不到确切依据或无从比较,均涉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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