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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核定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金坛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金坛实际,日前我市正式核定我市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

  (一)市内救护车收费标准

  1、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4公里(含4公里,下同)以内的20元/车·次,超过4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

  2、监护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4公里以内的20元/车·次,超过4公里部分按每公里3元计收。

  3、负压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4公里以内的20元/车·次,超过4公里部分按每公里4元计收。

  (二)市内脱离施救范畴的或市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监护型救护车费4元,负压型救护车费5元计收(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监护费(不包括心电、血氧饱和度、血糖等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检查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为每车每次20元。

  (四)院前(后)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收费标准为35元/次。

  (五)提供担架服务的,可收取担架工服务费,标准为每次15元。

  同时,要求各救护医疗机构严格对照救护车设备配置,确定救护车类型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一车一标”的要求,在救护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认真执行结算清单制度,收费时必须提供结算清单;租赁用车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特困户等特殊困难对象适当减免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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