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政发〔2012〕80号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相关规定,金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金坛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曹家庄部分住宅、单位和厂房。(征收范围图详见现场公示)。
三、启征日期:2012年11月1日。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房屋征收部门: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坛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金坛市徐塘村委会院内一楼办公室,联系方式:82313220、82351207。
八、监督举报电话:82816088(市征收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0日
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是市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塘安置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曹家庄部分住宅和厂房,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启征日期
2012年11月1日起。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一)住宅房屋
预评估基准价格:非成套住宅为4666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营业用房预评估基准价格:6651元/平方米。
2、办公用房预评估基准价格:2700元/平方米。
3、工业用房依据评估细则评估。
以上预评估基准价格中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依据评估细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其它房屋
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启征日期起2个月。
(二)搬迁奖励期限:自启征日期起40日内为第一奖励期;自启征日期起41-61日内为第二奖励期。
六、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用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5元/m2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600元。
(二)签约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m2,另每户奖励15000元;
(2)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m2,另每户奖励5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规定期限内享受上述奖励外,另享受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奖励,不足20000元/户的补足20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营业用房奖励标准:
(1)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300元/m2,另每户奖励2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200元/m2;
(2)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200元/m2,另每户奖励1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100元/m2;
非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参照住宅。
(三)选择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奖励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三层以上楼房(含三层)一档奖励期内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下同)10%的奖励,二档奖励期内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二层以下楼房(含二层)一档奖励期内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6%的奖励,二档奖励期内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奖励。
(四)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2、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⑴ 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偿不少于20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
⑵ 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⑶ 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预计2年。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1、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房屋造成被征收人租金和承租人经营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按《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
(4)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租金和实际经营人损失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10%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人达成一致解约的,由其自行分配。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租赁期限、租金、纳税等因素分别对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人进行补偿。
(六)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电话移机补贴208元/台、宽带接入补贴200元/户、空调移机补贴150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补贴4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补贴1000元/台,其他迁移费用均按坛征补办〔2011〕2号文给予补偿。
七、产权调换房源及结算价格
(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地点、数量和面积: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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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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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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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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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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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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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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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塘新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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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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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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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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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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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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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花园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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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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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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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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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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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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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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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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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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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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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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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5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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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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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潭花园16#甲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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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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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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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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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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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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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面积不包括顶楼阁楼面积,房屋数量和面积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住 宅(不含楼层系数差价)
价格
房屋性质
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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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享受安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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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超过部分不足10 M2可按10 M2计算)以内的享受安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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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以上的享受优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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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塘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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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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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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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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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潭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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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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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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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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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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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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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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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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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式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被征收人按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但选择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 M2。
(四)选房顺序:房屋征收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房的时间统一自征收奖励期限起始之日,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共识的,可以先行选房。如同时出现多人签订协议选房的,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逐户进行选房。
八、货币安置结算价格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九、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坛征补发〔2011〕3号)文件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过渡期起始日期为被征收人签署《房屋腾空验收单》之日,终止日期为《入户通知书》中办理入户手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再等待轮候。
十二、征收房改房
征收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已按成本价接轨补价的优惠售房,直接视同纯私产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房改优惠售房,如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成本价接轨补价,在办理货币安置结算时扣除;如采用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产权人可按照成本价接轨补价后视同纯私产进行安置;产权人也可暂不办理接轨补价手续,在办理安置房屋产权证时,产权部门加盖房屋优惠售房专用章,同时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房改优惠售房面积。
十三、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4)析产、分户;
(5)新申请经营执照;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2、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我市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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