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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标准,适当提高工商和特种自来水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生产类用水从3.27元/吨调整到3. 7元/吨,上调0.4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0.33元/吨,水资源费上调0.10元/吨);六大重污染企业生产类用水从3.27元/吨调整到4. 7元/吨,上调1.4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1.07元/吨,水资源费0.1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从4.17元/吨调整到4. 7元/吨,上调0.53元/吨(其中:污水处理费上调0.45元/吨)。

  全部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的区域供水乡镇,参照城区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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