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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如下:
一、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即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三、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四、一般诊疗费项目的编码、内涵、除外内容、收费项目等级、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按苏价医[2011]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一次性注射器收费标准,具体确定为: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每副0.7元;20毫升每副1元、50毫升每副2.2元;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六、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根据医保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年度总额控制,超出不补,合理基数,合理补偿,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原则。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办法为:金坛市医疗保险基金从2012年3月1日起,参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个人交纳2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基层医疗机构年补偿原则上按2011年度的门诊补偿人次的基数为依据,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区域内参合人员年就诊2.3次×8元的补偿总额,原则上参合人员每人每天就诊次数认定为1次。
七、考虑到卫生惠民政策的连续性,为不增加患者负担,对未参保等不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暂不实行一般诊疗费付费,仍执行原有的卫生惠民政策和相应付费规定。
八、市政府卫生惠民工程中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实行的“六免二减”政策继续执行。“六免二减”项目中已纳入一般诊疗费的项目,按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六免二减”项目中未纳入一般诊疗费的项目,按现行减免政策执行。
九、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持参合凭证或身份证,基层医疗机构对参合就诊人员要详细做好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登记工作,未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未持有效参保凭证或身份证就诊的,暂不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医疗保险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实行按季据实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在每年5月或11月份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人次,一般诊疗费补偿,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等内容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十、基层医疗机构要提高自律意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是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措施之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也是互为支撑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从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施治。
十一、一般诊疗费项目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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