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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平价商店将享受居民水价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2-02-0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了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根据省、常州市有关规定,自平价商店获准之月起,对平价商店蔬菜经营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区别不同的经营模式确定相应的定量标准:平价直销店(蔬菜类)月水量20吨;平价超市(蔬菜专营区)月水量30吨。

  鉴于平价商店现行按总表水量和一般工商业水价结算水费实际情况,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结算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即平价商店平时用水按一般工商业水价缴纳水费,每年12月份根据用水定量和差价一次性直接退差。退还差价标准按现行水价规定为0.47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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