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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12-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常地税发〔2012〕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2-07-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1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提出申请,需要获取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职责:

  (一) 市局局长:负责市局重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研究处理和决策。

  (二) 市局分管局长:负责市局一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研究处理和审批。

  (三)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相关岗位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督办和反馈;市局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市局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初步审批;市局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涉及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义务人内部文件;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申请获得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填写《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公开义务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公开义务人的上级税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名    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审批意见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保密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登记簿

  (     年度)

  

  序号

  时间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的主要内容

  联系

  方式

  回复

  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常地税告﹝  ﹞  号

  :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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