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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12-0000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12〕21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12-02-28 发布日期 2012-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遇到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能及时掌握,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出意见。
 
关于建立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坛教字〔2012〕2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遇到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能及时掌握,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学校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

  3.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4.师生出现比较严重的病情、伤情,以及出现各种原因的死亡等重要情况。

  5.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

  6.学校自行组织安排的大规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7.学校自行组织安排师生赴本市以外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

  8. 学校安排基础建设、购置大宗物件以及其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学校形象的事件。

  9.本市镇区、部门以上领导、其他省市领导及教育同行来学校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

  10. 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政纪和法律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

  11.学校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2. 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统筹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批转,报请局领导阅批。

  2.重要事项报告要坚持第一时间、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3.偶发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学校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主要情况电话报告教育局办公室以及局领导,两个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连续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直到该突发性事件处理完毕。处理完结后,要写出整体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向上级转报工作。

  4.偶发突发事件,如果发生在下班时间或双休日、节假日,可以直接向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局领导报告。

  5.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需提前2天以上上报详细书面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其它报告事项,需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上报。

  6.做好相关重要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三、督查与问责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要对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负责。

  2.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报告,确保教育局和局领导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并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3.学校对重要事项自作主张,不报、迟报、漏报、瞒报信息,致使教育局和局领导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妥善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由教育局办公室牵头,法规监察科和组织人事科配合,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查和问责。重要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学校领导职务评聘和年终考核挂钩。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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