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现将《东一环南延(金武路~环湖北路)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jtjs.gov.cn/)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tszsban@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金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邮编213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点:金坛市县府路65号(原政协大院)四楼办公室;联系方式:82816088。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东一环南延(金武路~环湖北路)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金 坛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东一环南延(金武路~环湖北路)道路
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东一环南延(金武路~环湖北路)道路征收项目是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新建道路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金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坛政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东一环南延(金武路~环湖北路)道路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34#、144#、 145#、 112#、 175#、 6#
上述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启征日期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非成套住宅预评估基准价格为3568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启征日期起2个月
(二)搬迁奖励期限:自启征日期起40日内为第一奖励期;自启征日期起41-61日内为第二奖励期。
六、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用的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签约奖励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奖励标准为:
(1)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50元/m2,另每户奖励15000元。
(2)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00元/m2,另每户奖励5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规定期限内享受上述奖励外,另享受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的奖励,不足20000元/户的补足20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电话移机补贴208元/台、宽带接入补贴200元/户、空调移机补贴150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补贴4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补贴1000元/台,其它迁移费用均按坛征补办【2011】2号文给予补偿。
七、产权调换房源及结算价格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数量和面积: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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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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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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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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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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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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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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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庄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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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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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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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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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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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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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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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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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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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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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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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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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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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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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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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面积不包括顶楼阁楼面积,房屋数量和面积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不含楼层系数差价)
价格
房屋性质及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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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面积内和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 M2以10 M2计算)以内的享受安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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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或10 M2以上的享受优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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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庄花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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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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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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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花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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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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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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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式
一户住宅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如住宅(含附房)面积超过可安置房屋最大面积的,则可选两套安置房。
(四)选房顺序:房屋征收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房的时间统一自征收奖励期限始起之日,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共识的,可以先行选房。如同时出现多人签订协议选房的,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逐户进行选房。
(五)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
八、货币安置结算价格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九、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坛征补发(2011)3号文件进行认定和处理。
十、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过渡期起始日期为被征收人签署《房屋腾空验收单》之日,终止日期为《入户通知书》中办理入户手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再等待轮候。
十二、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4)析产、分户;
(5)新申请经营执照;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2、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我市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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