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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11-0000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社发[2011]130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1-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通知
坛人社发[2011]130号

 

为了对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减轻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负担,决定对尿毒症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结算方式:将尿毒症患者在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由原来的在医保中心结算改为通过网络直接刷卡结算,门诊血液净化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患者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收取。
二、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尿毒症血液净化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市内一家具有门诊血液净化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登记。为便于管理,选定的定点医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登记。
三、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设专人负责,协调并做好尿毒症门诊血液净化的服务管理工作。医保中心要做好结算方式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门诊血液净化患者及时就诊、及时结算。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准确上报门诊血液净化患者的治疗计划、血液净化时间表、检查化验结果及医疗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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