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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合理用药的规定
索引号 33899166-5/2010-0010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0〕153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0-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合理用药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合理用药的规定
坛卫〔2010〕153号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及《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控制药占比和单处方值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每张处方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元(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除外)。各镇(中心)卫生院的平均处方金额不得超过60元,村卫生室的平均处方金额不得超过30元。应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例,市二院、金城镇卫生院、城东卫生院、茅山地区人民医院、直溪中心卫生院的药占比不得超过51%,其他乡镇(中心)卫生院药占比不得超过55%。

  二、严格、规范、合理使用抗菌素

  (一)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对《基本用药目录》中确定的抗菌药分类如下:

  非限制使用品种:青霉素,氨苄青霉素,苄星青霉素,哌拉西林,苯唑西林,阿莫西林,阿洛西林,头孢唑啉,头孢氨苄,头孢呋辛,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羟氨苄,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红霉素,琥乙红霉素,阿奇霉素,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庆大霉素,阿米卡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洛美沙星,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磷霉素,制霉素

  限制使用品种: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头孢唑肟,头孢克肟,头孢哌酮舒巴坦,加替沙星,依替米星,氟康唑

  特殊使用品种:万古霉素

  (二)严格掌握应用抗菌药物的临床指征,实行分级管理。医生应按权限使用抗生素。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同意,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应用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医生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强调用药个体化。要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

  1、品种选择: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体内过程特点、病原菌种类,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的临床适应症,正确选用抗菌药物。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将氟喹诺酮类药物应用于泌尿系统、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的感染,不得用于泌尿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的手术预防感染。

  2、给药剂量:根据感染程度和部位的不同,在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内,准确选择较大剂量(治疗剂量范围高限)和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给药。

  3、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尽量避免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或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4、给药次数: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日的给药次数。

  5、疗程:治疗性用药应按照规定的抗菌药物疗程持续使用抗菌药物,避免断续用药或中途停药,防止复发。

  6、联合用药: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尽量减少抗菌药物联用,原则上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一般不超过7日量(抗结核药除外),特殊情况下,经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载;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确需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抗菌药,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用。 住院病人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或需使用三线(特殊使用)抗菌药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且必须有会诊记录。

  7、围手术期病人抗菌药物的使用:术前用药0.5~2小时内给药,手术时间≥3小时追加药一次;术后用药:Ⅰ类切口不用药或24小时内停药;Ⅱ类切口用药48小时内停药;Ⅲ类切口,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四)乡镇(中心)卫生院可以逐步依托二级综合医院的检验科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五)应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与教育。乡镇(中心)卫生院每年要定期举办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提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感染性疾病的治疗水平。

  三、严格、规范、合理使用辅助药物

  (一)活血化瘀类药物应用规定

  相同功效的中成药不得联合使用。门诊使用上述中成药每次量不超过1周,一周以上要在处方注明原因;病房使用上述中成药,可同时使用口服和静脉各1种。静脉应用中成药注射剂,必须按照药物说明书的适应症使用,杜绝无指征用药。中药静脉制剂应用时,不得超剂量、高浓度或加快滴速使用,防止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使用期限按说明书使用。

  活动性出血期或手术后72小时内,在确定非瘀血因素出血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活血化瘀药物。

  (二)止血类药物应用规定

  止血药的合理使用,对阻止患者局部出血、渗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针对病情,合理地、有选择地使用止血药物,能用低档的不用高档,能不用则尽量不用。普通手术,如阑尾炎、胆囊炎、胆石症、剖宫产、疝气、单纯性骨折等术后,无明显出血或弥漫性渗血征象者,原则上不得使用凝血酶(巴曲亭)等止血药物。

  止血药物不得与活血化瘀药物同时应用。

  (三)维生素类、能量、营养类药物使用规定

  凡一般性疾病、暂时禁食或能摄入少量饮食者,无明显组织器官损害,精神状态和基础条件较好者,一律不得使用限制性能量和营养药物及维生素制剂;普通病人手术前后,如急性阑尾炎、胆囊炎、胆石症、剖宫产、疝气、大隐静脉曲张、眼耳鼻喉、痔科手术、单纯性四肢骨折或脊柱骨折手术病人身体状况较好,暂禁食或能摄入少量饮食者,不得使用高档营养药物;脂溶性或水溶性维生素限用一种。参麦注射液使用应遵循其药物说明书适应症,一个疗程限制7天。

  四、严格奖惩,加强督查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医院处方点评工作,一般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院处方点评。并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对于医师定期考核一个周期内(即2年)5次处方点评为明显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和大处方的,应当认定为该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二)经市卫生局督查评定为有明显不合理用药行为及大处方的医生,必须写出书面说明,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由市卫生局对当事人及其科主任进行谈话警示。警示过的人员开具的处方或病历列为下次检查的重点对象。曾经受到警示的医生第二次出现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开大处方的情况,市卫生局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明显不合理用药及大处方行为的予以待岗培训。对患者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卫生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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