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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以及省司法厅的要求,现就开展201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注册工作内容
今年的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要全面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组成、合伙章程和协议的执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财务收支和资金留存情况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管理规定情况,业务工作开展和办理“两险”情况等。
二、年检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所载明的不予年检注册的行为;
3、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能正常开展,并具有“自收、自支、自主运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业务收费能维持法律服务所正常发展。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2、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和注册工作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通过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报相关书面材料。
3、市局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对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2、市局要根据年度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所、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五、年检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2)(含上年度工作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2010年度工作计划;
4、2009年度财务报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附件1)(2份);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申领新证和执业变更
(一)申领新证
根据《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苏司规〔2001〕9号),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仅限于具有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人员,申领执业证需填报相关材料(附件3),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需签名盖章。“执业证”内容填写和“证号”编制由省司法厅统一进行。
(二)执业变更
执业变更人员需填报《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并附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全部办理完结的证明,与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七、会费收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个人会费310 元/人,单位会费800元/所(常州会费不在其中,如需交另行通知),请于3月26日前交全。
八、注意事项
1、凡在我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进行本年度的检查和执业注册。不接受检查、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2、凡经市局决定暂缓或不予年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该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暂不注册,待法律服务所通过年检后再予注册。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由受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审查,由市局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局。
市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准予办理年度执业注册。
4、结合此次年度检查工作,市局对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反映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及面临的困难;提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请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于3月26日前将年检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报告报送市局公律科。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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