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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试行)
索引号 01414112-X/2009-000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规划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规发〔2009〕30号 发布机构 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9-12-02 发布日期 2009-12-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统一容积率指标计算口径,规划各类规划、建设行为,制定本补充规定。
 
金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试行)
坛规发〔2009〕30号
 
    为进一步统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口径,切实规范各类规划、建设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应执行《计算规范》、《金坛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二、根据金坛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各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跃层式住宅、低层独户或联排住宅等)层高小于4.9米。
    ①当层高小于3.6米时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②当层高大于等于3.6米、小于4.9米时(若有隔层,按《计算规范》执行),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低层独户或联排住宅等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时按《计算规范》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必须小于等于6米。
    ①当层高小于4.5米(底层4.8米)时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②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底层4.8米)、小于6米时(若有隔层,按《计算规范》执行),其建筑面积按单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会议室、多功能厅等按《计算规范》计算其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大型超市商场、农贸市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超出室外地平面标高1.5米,否则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除正常出入通道外最低点计)。
    5.建筑底层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和过街楼的架空部分,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包括入口门厅、楼梯门等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三、本规定由金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其他情况,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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