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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从优待警五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8-0003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8〕158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08-09-29 发布日期 2008-12-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我市从优待警各项措施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从优待警五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坛公局〔2008〕158号

   《金坛市公安局从优待警五项规定(试行)》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民警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为确保从优待警五项规定落到实处,市局特作如下要求:

   1.明确责任,做好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从优待警五项规定的重要意义,明确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各单位教导员要亲自参与工作,切实把此项从优待警措施落实好。

      2.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市局将申请建立专项经费,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慰问、补助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3.严格程序,履行审批。凡涉及到本规定祝贺、慰问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民警祝贺慰问审批表》(见附件一),报政工室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到本规定补助的,由其本人填写《民警申请补助审批表》(见附件二),报政工室履行审批手续,再到市局办公室报销。

   需要市局领导参与祝贺慰问的,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政工室,以便做好安排。市局领导参与祝贺、慰问的,由市局政工室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报销。

      (四)坚持标准,节约经费。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祝贺、慰问、补助活动,不得超越标准。同一对象慰问金、补助金市局已发放的,其他单位、部门不得重复发放。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金坛市公安局从优待警五项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贯彻“三基”工程建设有关要求,激发广大民警工作热情,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经局党委研究,制定了民警休假、祝贺、慰问、困难补助、年体检等五项从优待警规定。

   一、在职民警(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1.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民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婚产假:根据《计划生育法》规定,民警、职工达法定年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实行晚婚的民警、职工给予13天婚假。女民警、职工生育,给予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女民警、职工,增加产假30天。男民警家属晚育的,给予男民警护理假7天。

      3.探亲假:凡配偶不住同市,又不能公休假日团聚的民警、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民警、职工,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二十天。

      4.病事假:民警、职工生病凭医院证明,给予病假;

  有以下特殊情况者,单位准予请假,请假期间作为上岗对待,工资、补贴不变:民警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单位准予丧假三天;民警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患重病的(凭医院证明)准予护理假三天;民警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单位准假半天。

   5.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民警(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民警(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民警(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民警(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民警(职工)及其遗属的困难补助规定

      (一)困难补助的对象

   1.市局在编在职的民警(职工)及离退休民警、职工。

   2.已故民警、职工的家属

      (二)困难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1.民警(职工)因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重大意外事件,致使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当地低保线的,视情每人年终发给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2.已故民警、职工的未再婚家属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视情每人年终发给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

   3.已故民警、职工无儿无女无依靠的孤寡遗属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困难补助,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4.下列人员不能给予困难补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年因严重违章违纪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铺张浪费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祝贺、慰问规定

      (一)祝贺、慰问对象

   市局在编在职的民警、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原在编的本局离退休民警、职工。

      (二)祝贺、慰问范围和标准

      1.民警结婚、生日和女民警生育祝贺

      ①民警结婚:先进模范民警(二等功以上获得者、市级以上劳模和省、部级以上荣誉获得者)结婚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前往祝贺;市局中层以上干部结婚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前往祝贺;普通民警结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祝贺;离退休人员结婚,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局具体负责离退休工作人员前往祝贺。祝贺活动,一般采取代表单位向本人送上贺信、贺卡或花篮的方式进行。

      ②民警生日:局政工室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在公安内网政工主页上送上祝贺,同时,由所在单位送上生日蛋糕或花篮表示祝贺;离退休人员生日,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局具体负责离退工作人员送上生日蛋糕或花篮表示祝贺。

      ③女民警生育:由市局妇委会会同工会、所在单位前往祝贺,慰问品标准300元。

      2.退休祝贺

      ①退休谈话:民警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由组织找其本人谈一次话,听取想法和要求。曾担任过市局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退休的,由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政工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其余民警退休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和政工室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谈话。

      ②退休欢送:落实退休欢送“三个一”制度,即召开一次退休欢送会、赠送一本从警生涯影集和一份退休纪念品。曾担任过市局副科职级以上干部退休的,由政工室组织召开欢送会,市局主要领导参加;曾担任过副科职以下中层干部退休的,由政工室组织召开欢送会,原任职单位的现分管领导参加;其余民警退休的,由政工室组织召开退休欢送会,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3.因公负伤、生病住院慰问

      ①民警因公负伤:所在单位应迅速向市局政工室报告情况,由市局政工室组织安排前往慰问,慰问金1000元,伤势严重的2000元。

      ②民警因病住院:市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住院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和政工室、工会负责人前往慰问;市局副科级以下中层干部住院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和政工室、工会派员前往慰问;其他民警住院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工会派员前往慰问。一般疾病住院的慰问金800元,重大疾病住院或手术治疗的慰问金1000元,患癌症等恶性疾病住院的慰问金2000元。

      ③离退休民警生病住院:离退休人员住院的,由市局政工室代表局党委前往慰问。慰问标准等同于在职人员。

      (四)因公牺牲、因故去世慰问

      ①民警因公牺牲:由市局领导和政工室、工会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吊唁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2000元。

      ②民警因故去世:一般情况下,市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去世的,由市局领导和政工室、工会负责人前往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1000元;副科级以下中层干部去世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和政工室、工会派员前往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1000元;其他民警去世的,由市局政工室、工会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前往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1000元。

      ③离退休民警去世:离休干部或副科级以上退休干部去世的,由市局有关领导和政工室负责人前往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1000元;副科级以下退休民警去世的,由市局政工室会同所在单位前往慰问,呈献花圈,慰问金1000元。

      ④民警家属去世:民警配偶去世的,由市局领导、政工室会同所在单位前往慰问,呈送花圈,慰问金1000元;民警父母去世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政工室会同所在单位慰问,呈送花圈,慰问金1000元。

      5.其它需要祝贺、慰问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在职民警(职工)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补助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将利用休假适时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分批外出考察,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功模代表和立功受奖的优秀民警外出休养。各单位每年可以利用民警休假分批组织本单位民警在省内、外参观学习或参加培训。费用由市局予以适当补助。

   五、民警、职工年体检规定

   为掌握民警、职工健康状况,建立民警、职工健康档案,实行民警、职工年体检制度,体检费用由市局衔接办理。

   六、上述五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试行前市局有关的从优待警规定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民警祝贺慰问审批表》

   2.《民警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警祝贺慰问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祝贺慰问事项

 

  祝贺慰问标准

 

  所在单位意见

 

  政工室

  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民警申请补助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补助事项

 

  补助标准

 

  所在单位意见

 

  政工室

  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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