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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金坛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9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08〕10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7-22 公开日期 2008-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金坛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卫生局金坛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政办发〔2008〕108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坛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金坛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指导和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具体实践。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将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2号)精神,决定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实施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全市扩大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落实扩大免疫规划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志芳

   成  员:宋罗粉、姚水虎、江忠平、郭剑涛、杨晓清

   联络员:储和平、胡明生、李夕兰、陈跃平、牟  潍

   二、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三、内容

   (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11种疫苗的常规预防接种,用于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流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必要时在流行季节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的预防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四、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市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五、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

   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我市户籍儿童,以及在我市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两个月的适龄流动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六、实施范围

   (一)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乙脑疫苗等疫苗在全市范围实施。

   (二)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四)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由省卫生厅确定实施。

   七、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市卫生局切实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领导,制订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改、教育、食品药监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

  市疾控中心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市疾控中心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市疾控中心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市疾控中心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为确保全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划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八、督导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对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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