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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8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7-01 公开日期 2008-07-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金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机关内设机构信息提供人员、本机关专业保密审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既不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拟稿纸上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人员负责上述程序的形式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机关正式授权,方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的保密审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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