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居民住宅装修工程飘窗改造许可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是金坛区****四期小区的一名业主,小区临近交房,想对飘窗进行拆除改造。在依照《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不违反第十三条的情况下是否允许改造?如可以改造是否还需《2023年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留言时间: | 2023-12-08 |
回复时间: | 2023-12-12 |
回复内容: |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飘窗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禁止未经原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同时,飘窗的拆除改造涉及变动房屋容积率,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提高容积率的,需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飘窗还可能改变房屋外立面,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回复单位: | 金坛区住建局 |
答复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