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曙:
经查,你(身份号码为:430903********0011)作为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晨金房地产钱资湖大道北侧,明湖路西侧地块一、地块二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6日,常州晨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总承包工程中的碧桂园二期消防工程发包给中通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合计为3780097.8元,后双方于2025年4月3日签订补充合同,将合同价款调整为3213083.13元。此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通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就同一工程内容另行签订了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截至2025年11月26日,施工现场未因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804元。
因通过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常坛城执告字〔2025〕5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有权陈述、申辩。你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2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669号2号楼
联系电话:0519-82805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