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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菲:
经查,你(身份号码为:320482********3108)于2025年5月在万科四季雅苑三区16幢-*-***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北边书房及西边卧室飘窗部位的台面、下部挡墙及上反梁拆除,变动建筑主体结构。经责令改正后,吴菲未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方案,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将万科四季雅苑三区16-*-***室拆除的北边书房及西边卧室的飘窗及反梁恢复原样,并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出具施工质量验收报告;2、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
因通过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常坛城执罚字〔2025〕4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669号2号楼
联系电话:0519-82805921
附件: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pdf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2日
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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