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6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统一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有经营资质的服务机构,为特定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陪医就诊等特定内容的多种形式的上门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遵循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二、服务网络
全区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服务对象
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金坛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
(一)援助对象
A类:
1. 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2. 离休老干部及遗孀、年满60周岁的市级(含)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
3. 80周岁(含)以上重点优抚对象。
B类:
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二)关爱对象
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
四、服务机构及内容
(一)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方可参与投标:
1.经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具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有合格的服务人员团队,服务人员须具有健康证和上岗服务证,符合所在行业规范要求,优选本地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项目的正常实施;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根据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通过金坛区养老服务指导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工时及价格按照上限控制、中标决定的原则确定。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洗衣做饭、居室清洁、储物整理、理发助浴、代购邮寄等服务。
2.精神关爱服务。提供读书读报、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3.健康服务。陪医就诊、血压血氧测量、康复理疗等服务。
4.其他上门助老服务。
五、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39-2013)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后确定可享受的服务标准。
1.援助对象。A类:每人每月享受价值200元的居家上门服务;B类:每人每月享受价值100元的居家上门服务。
2.关爱对象。每人每月享受价值30元的居家上门服务。
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费用。
对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按享受服务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服务对象可择高申请相应的服务,不重复享受。
六、职责分工
(一)平台运营方。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负责区级养老服务指导平台和服务指导中心的日常运行、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咨询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派单;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录入服务对象评估报告;管理服务记录,出具服务记录汇总清单;受理服务投诉等工作。
(二)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负责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具体实施上门服务,对投诉事项进行整改、承担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人为造成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的责任风险。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接受平台评估派单指令,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39-2013)客观真实评估老年人能力状况,出具评估报告并上传平台。
(四)第三方考评机构。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指定的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考评。采取现场检查、翻阅台账、入户抽样调查、信访投诉调查、财务审计等形式,对照考评标准对平台和站点的运行、上门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结算的主要依据。
(五)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进行“夕阳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点和站点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作协议。负责受理并审核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服务记录,根据平台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监管服务质量,协助处理服务投诉。
(六)区民政局。协调各方共同做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负责公开招标平台运营方及服务机构,审批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协调各方服务,加强服务监管,协同区财政局下达服务经费指标。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填写《金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所在镇(街道)。
(三)审核。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于申请次月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和服务标准,完成审批工作。评估机构生成服务明细表,及时反馈至镇(街道)和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和服务机构必须以服务明细表作为提供服务的依据。
(五)服务。各镇(街道)、平台运营方和服务机构在区民政局审批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可享受服务标准以及预约服务方式;平台运营方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派单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根据平台的派单任务,按时按需上门进行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附件3),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反馈至平台;平台每月整理统计服务记录单,反馈给各镇(街道)及服务机构,作为经费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平台运营方于次月初出具本月居家养老服务结算明细表(附件4),提交各镇(街道)和服务机构签字确认,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结果按季预付服务经费的90%给服务机构;各镇(街道)民政部门按季将结算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根据区民政局的审核结果,按季下达服务经费;年底,区民政局根据第三方考评机构的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的10%。
服务工时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机构最终中标工时单价确定,超出服务标准的按标准结算,低于服务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八、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援助对象服务经费、关爱助对象服务经费,通过区级财政、镇级财政、区慈善捐赠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按以下方式承担:区财政承担1/3;镇(街道)承担1/3;其余1/3由省级补助资金和区慈善捐赠资金统筹解决。
九、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平台运行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立即责令相关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1.平台运营方在受理服务请求、投诉、派单、服务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过程中有不规范操作的;
2.服务机构有管理不善,服务人员不按时按需开展服务、服务态度差等行为的;
3.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严格对照标准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的。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申请的服务对象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金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坛民字〔2019〕31号)中已享受服务的对象按原标准执行,人员不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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