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18-0002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财税〔2018〕15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8-12-20 公开日期 2018-1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