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坛国税稽处〔2018〕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坛国税稽罚〔2018〕12号),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你企业均无人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坛国税稽处〔2018〕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坛国税稽罚〔2018〕12号) 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17日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销售30000元(含税),2015年3月销售50000元(含税),2015年4月销售70000元(含税),2015年5月销售110000元(含税),2015年6月销售120000元(含税),2015年8月销售70000元(含税),共计销售货物 4500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2015年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384615.38元(450000÷(1+17%)),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4615.38元。检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有:企业发货单;法人代表王小忠、主办及办税员洪德明的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2014年2015年的所得税申报表等。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方面:1、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建议追缴增值税65384.62元〔其中:2015年2月4358.97 元(30000÷1.17×17%),2015年3月7264.96元(50000÷1.17×17%),2015年4月10170.94元(70000÷1.17×17%),2015年5月15982.91元(110000÷1.17×17%),2015年6月17435.90元(120000÷1.17×17%),2015年8月10170.94元(70000÷1.17×17%)〕。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上述违法事实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015年度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84615.3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7570.65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261.18元〔(384615.38-27570.65)×25%〕。以上合计拟应补增值税65384.62元,企业所得税89261.18元。 (三)其他方面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