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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索引号 014138932/2013-000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2013年第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3-03-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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