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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1-00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环监〔2011〕7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1-02-25 公开日期 2011-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坛环监〔2011〕7号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和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制定了《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

  希各相关科室和部门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认真执行《奖励办法》的各项规定,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环保、参与监督、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金坛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环保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第四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首问负责的原则,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设置暗管、渗坑、渗井或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废水的;

  (二)非法倾倒工业废水的;

  (三)向水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已责令关停或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七)非法转移、收集、储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九)举报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规模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十)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八条 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市环保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环保局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金坛市环保局有奖举报方式:

  (一)来电:82321120  

  (二)来信: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 金坛市北环东路96号

  邮政编码:213200
  (三)来访:市环保局一楼大厅   信访接待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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