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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03636814/2011-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气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气发〔2011〕12号 发布机构 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11-01-17 公开日期 2011-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坛气发〔2011〕12号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金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要求,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检查。现将检测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检查范围:本市范围内具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矿区、烟囱;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电力、金融、通讯、广播电视、控制中心、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单位。

  二、检测检查内容: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上年度(次)检测报告、是否制定防雷安全制度、是否建立雷电灾害的应急机制、是否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维护保养台账。

  三、检测检查周期:Ⅰ、Ⅱ类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和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Ⅲ类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它场所和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受检单位应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四、检测单位、受检单位均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

  五、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技术规定限期整改,并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登记备案,以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70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金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报,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金坛市防雷安全管理中心(翠园新村100号,气象大楼三楼)

  检测检查联系电话:82301156 82329254 82300938(传真)

  监督投诉电话:82322040

    金坛市气象局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金坛市防雷安全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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