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党委发〔2010〕14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议事规则
各基层党支部:
为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住建局党委(以下简称局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二条 议事范围
负责对本部门党的建设和各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行政职权。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局的具体实施意见(办法);
(二)事关本部门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
(四)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本部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文件、工作制度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议题确定
(一)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二)基层处(科)室(单位)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事先请示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的同意,并形成规范材料,供研究讨论时参考。重大决策应事先进行调查或科学论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凡干部方面的问题,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提出初步方案,并与党政主要领导讨论酝酿,局有关部门按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结果分别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酝酿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凡比较重要而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暂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四条 议事方法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根据议题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一)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科)室提供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会议召集。会议由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或有关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上会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到会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在案。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作出决定。局党委决策干部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局党委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领导向局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局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进行,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五)形成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局党办主任负责。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六)会后通报。局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同时,参加党委会的成员应严格保守秘密,对不适宜公开的有关讨论内容和研究情况不得对外公开,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对党委会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在执行党委决定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三)对党委会议决定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能付诸实施的,应严肃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党委 议事 规则
抄 送: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委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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