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各警种、部门和民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营造广大民警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面推动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进步和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凡年度工作受到金坛市委、市政府和常州市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二、凡年度工作受到常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三、凡年度工作受到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四、凡年度工作同时受到多级单位表彰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五、凡专项工作、单项工作和比武竞赛受到上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比照上述办法减半奖励。
六、本办法由局政工室负责执行、认定和解释,对于未尽事项或执行中有争议的,由政工室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各警种、部门及民警个人在申办奖励时,请将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给政工室。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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