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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评优创模”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413910X/2009-0001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9〕20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9-02-15 公开日期 2009-04-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评优创模”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评优创模”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
坛公局〔2009〕20号

   为充分调动各警种、部门和民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营造广大民警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面推动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进步和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凡年度工作受到金坛市委、市政府和常州市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二、凡年度工作受到常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三、凡年度工作受到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四、凡年度工作同时受到多级单位表彰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五、凡专项工作、单项工作和比武竞赛受到上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比照上述办法减半奖励。

   六、本办法由局政工室负责执行、认定和解释,对于未尽事项或执行中有争议的,由政工室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各警种、部门及民警个人在申办奖励时,请将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给政工室。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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