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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索引号 014138932/2006-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6﹞2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6-03-2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坛地税发﹝2006﹞24号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常地税二〔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6〕6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费用扣除比例暂定为50%。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5]23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企业供销承包形式的变化情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就企业供销人员供销承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10号)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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