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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9-16 【打印】 【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3 预警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

4.4 响应分级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表彰与责任追究

6 保障

6.1 应急资源调查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技术支持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安全防护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严重危害或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害或威胁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关预案实施的具体方案。

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启动。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一名或多名副省长担任。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具体承担有关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请省人民政府调整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省人民政府或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在每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苏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省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需求,组织力量参与营救人员、疏散群众、警戒执勤、排除险情、专业抢修和重要物资抢救、转运等抢险救援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

省教育厅。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省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省民政厅。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有关费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畅和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省应急厅。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省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江苏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配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除险情,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

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由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交通管制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新闻发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江苏银保监局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表彰等善后工作。

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或发生在高速公路等情况,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服从统一指挥。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省生态环境厅等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3 预警预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须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和省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视情通报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省指挥部启动前,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省指挥部启动后,由省指挥部指令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 先期处置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 分级应对

在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省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做好交接工作,纳入省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

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省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指挥和省工作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指导和协调,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配合。

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4 响应分级

对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总指挥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省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副总指挥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省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派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牵头,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省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响应等级。

4.5 处置措施

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 信息发布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组织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7 应急结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5.2 事故调查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应当邀请省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 表彰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

6.1 应急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地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消防救援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专职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企业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4 技术支持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鼓励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5 道路交通保障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省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级及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7 资金保障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江苏银保监局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省财政厅应当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6.8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本预案牵头编制相关预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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