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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坛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随着我区逐步启动复工复业,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区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要按照我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属地镇(街道)、村(居)委、派出所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登记报备。

出租人要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户籍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重点询问承租人在过去14天内有无湖北等其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详细了解承租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协议。租住双方达成租房协议后,要在24小时内凭租房(合同)协议向属地村(居)委会登记报备。

三、落实监督责任。

出租人要告知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屋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活动,不得带领承租人以外的人员进入出租屋,要积极配合社区干部、小区物业、志愿者等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出租人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消毒杀菌,必要时,应自行请专业人员上门开展消毒杀菌工作。

四、履行法定义务。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通告有关要求的,未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租住双方责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想相应法律责任。

常州市金坛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及社区防控组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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